架空输电线路与建筑物“安全距离”的理解与适用 -(2019)闽0322民初70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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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322民初7025号
原告:黄坤付,男,195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建华,福建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仙游县供电公司,住所地仙游县鲤城街道南桥社区园滨东路6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315374285Q。
负责人:林方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小菁,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春金,福建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坤付与被告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仙游县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国网仙游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坤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建华,被告国网仙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小菁、朱春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坤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国网仙游公司拆除位于黄坤付××号的高压线路,排除对黄坤付房屋的安全妨害。事实和理由:1995年,黄坤付经合法审批在斗北村××层的钢筋水泥结构房屋。2012年,仙游县枫亭镇电力部门架设高压电,未经黄坤付同意将路线经过黄坤付屋顶。当时负责此项目的斗北村干部黄吓伟及其东岭自然村讲话人黄文保等人动员黄坤付,要求顾全大局,强行将高压电架设。对黄坤付造成安全威胁,黄坤付要求解决,但一拖就是几年。现该房屋漏水,因架设高压电导致无法翻建更无法加盖楼层。黄坤付一家三代六口人都居住在该房屋中,高压线路对黄坤付一家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2019年6月15日,黄坤付向仙游县信访局信访要求处理。2019年6月25日,仙游县枫亭镇人民政府作出仙枫信告字[2019]24号关于斗北村黄坤付反映电力高压线路存在隐患,要求安置或改变路线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单。书面答复黄坤付:“你与仙游县电力公司的权益争议,应当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根据《信访条例》有关规定,本机关不予受理。请向仙游县人民法院提出。”因此,黄坤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特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国网仙游公司辩称:1.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依法应当驳回黄坤付的起诉。根据黄坤付陈述,本案电线是于2012年建设,即黄坤付于2012年时就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但黄坤付却于2019年才向法院主张,黄坤付起诉已经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依法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2.本案涉及的电线杆即电线所经过在线路走廊是经过村委会与村民协商同意的,所以线路走廊并未侵犯集体土地使用权也未侵犯黄坤付宅基地使用权,黄坤付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3.黄坤付提供的证据均无法证明涉案房屋系其所有,黄坤付主体不适格。首先,黄坤付提供的《仙游县个人建房用地审批表》仅体现房屋是斗北村寨后组,并未载明房屋具体坐落,无法体现该审批表系涉案房屋的审批表。其次,该审批表及仙游县枫亭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黄坤富等22户群众审批新建住宅用地及旧房翻建的批复》中载明的审批房屋的户主均为黄坤富而不是原告黄坤付,黄坤付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黄坤富即黄坤付,故本案应当驳回起诉。4.黄坤付未依法取得建设许可证,涉案房屋审批表也未经过仙游县土地管理局、仙游县人民政府审批,故涉案房屋属于违法建设,依法不受法律保护。退一步讲,即使上述《仙游县个人建房用地审批表》系涉案房屋的审批表,根据《福建省存在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个人建住宅及其附属物的,经村民委员会同意,乡(镇)村镇建设管理站按照村镇规划进行审查,划定规划红线图后,向土地管理部分申请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然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发给建设许可证。经乡(镇)村镇建设管理站进行放样、验线,即可开工。本案中黄坤付提供的审批表未经仙游县土地管理局、仙游县人民政府签字盖章,黄坤付也没有取得建设许可证,故涉案房屋属于违法建设,依法不受法律保护,黄坤付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依法应当驳回黄坤付诉求。5.涉案电力路线虽然由国网仙游公司负责架设,但电力路线走廊是由枫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斗北村村委会进行协调,即国网仙游公司要在哪里架设线路系由枫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斗北村村委会决定的。国网仙游公司所架设的线路为绝缘导线,根据《中国电力行业标准DL5220-2005--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规定“导线与建筑物的垂直距离在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裸导线不应小于3米,绝缘导线不应小于2.5米”,本案中线路距离涉案房屋垂直距离至少为6米,国网仙游公司架设的线路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国网仙游公司按照施工规范已经施工完毕且验收合格,所以本案线路不存在安全隐患,黄坤付要求国网仙游公司排除线路缺乏依据。6.黄坤付诉讼请求不明确,应当予以驳回。黄坤付诉讼请求为“拆除……线路,排除对原告房屋的安全妨害”,但是黄坤付未清晰阐明国网仙游公司侵害了何种权利,如前所述国网仙游公司所架设的线路符合安全距离,所以该线路不存在侵害黄坤付权利的情形。7.黄坤付主张因涉案路线经过其屋顶导致其无法加盖房屋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当不予支持。如前所述,即使黄坤付对涉案宅基地有使用权,但现在黄坤付主张的宅基地上方空中使用权,对此法律并未明文规定。并且根据法律规定,黄坤付若欲加盖房屋应当经过行政审批,但其未能提供政府有允许其加盖的相关证据,故黄坤付主张缺乏依据,依法应当不予支持。8.国网仙游公司认为,电力设施涉及民生与公共利益,不能因为黄坤付一己之私而要求拆除,否则会导致国有资产受到损失,导致公共利益受损。若黄坤付想要迁杆移线应自费相关费用。综上,国网仙游公司认为黄坤付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驳回黄坤付诉讼请求。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黄坤付对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
1.《仙游县个人建房用地审批表》一份、仙游县枫亭镇人民政府仙枫政[1994]82号《关于黄坤富等22户群众申请新建住宅用地及旧房翻建的批复》一份、户口簿一份,欲证明:黄坤付的房屋是经过合法审批建设的,黄坤富与黄坤付系同一个人,农村建房可以建设三层半。
2.照片五张,欲证明:高压线路架设在黄坤付房屋屋顶上,电线与屋顶的距离大约只有五米。
3.仙游县枫亭镇人民政府仙枫信告字[2019]24号《关于斗北村黄坤付反映电力高压线路存在隐患,要求安置或改变线路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单》一份、仙游县枫亭镇斗北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欲证明:黄坤付向有关部门反映,国网仙游公司侵权及黄坤付住房困难问题。
国网仙游公司质证意见:对证据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证明对象有异议,该证据无法证明房屋是经过合法审批的;从审批表中可以看出该审批表未经土地管理局、仙游县人民政府相关领导签字即盖章;其次,审批表中审批的层数是一层,黄坤付主张农村房屋盖三层半缺乏依据,并且该审批手续不完整,属于违法建设;对户口簿没有异议。对证据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距离经过国网仙游公司策略确定有六米;案涉的房屋上的高压线就是标注的10kv,电线是绝缘导线。对证据3中的告知单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明中的印章没有异议,但对内容有异议,该证据无法证明黄坤付房屋出现危害,恰恰可以证明当时与黄坤付协商的是村委会,而且线路是经过黄坤付同意后,才让国网仙游公司架设电线的。
本院审查认为,证据1的真实性国网仙游公司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虽然《仙游县个人建房用地审批表》、《关于黄坤富等22户群众申请新建住宅用地及旧房翻建的批复》中名字是黄坤富,但《仙游县个人建房用地审批表》中家庭成员的名字与户口簿的家庭成员一致,可以证实黄坤富与黄坤付系同一人。证据2、3的真实性国网仙游公司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国网仙游公司对其辩解提供如下证据: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书》及现场照片各一份,欲证明:国网仙游公司所架设电路已经合法合规的完成建设,架设的线路是绝缘导线,并且验收完毕;架设线路与黄坤付家距离约6米符合法律规定的安全距离。
2.《关于请求排除安全隐患,切实解决安置遗留问题》及仙游县枫亭斗北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各一份,欲证明:涉案线路10kv园区Ⅰ线是由国网仙游公司架设,但线路走廊是由枫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斗北村委会负责协调并负责占地补偿事宜,国网仙游公司只是负责架设;斗北村委会与黄坤付达成协议,架设线路黄坤付是同意的;信访件中黄坤付提及“故同意让高压电架设从屋顶经过”。
黄坤付质证意见:对证据1的证实性没有异议,验收是国网仙游公司自己的工程验收,不包括黄坤付的安全隐患验收;距离6米有异议,大概只有5米。对证据2中的信访件没有异议;对证明有异议,按照规定盖公章后,应该由经办人签名;按照规定居民住宅应该距离要20米。
本院审查认为,国网仙游公司对证据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证据2的信访件国网仙游公司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证明系相关部门出具的,应予确认。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经庭审举证、质证,及本院的上述认证,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1995年间,黄坤付经审批在仙游县。2012年8月26日,国网仙游公司进行改造110kv枫亭变10kv园区Ⅰ线路工程,2012年10月25日竣工,并进行验收。该工程线路途经黄坤付房屋上空,高度距离约为5-6米。2019年6月15日,黄坤付向仙游县信访件反映案涉高压电线存在安全隐患,造成房屋无法加层或翻建,要求安置或改变线路。2019年6月25日,仙游县枫亭镇人民政府告知黄坤付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2019年10月9日,黄坤付遂诉至本院请求处理。
本院认为,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妨害物权或者有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1.黄坤付对经过审批依法建设的案涉房屋,依法享有对案涉房产的物权,应当受到法律平等保护。
2.黄坤付建房时间是在国网仙游公司架设线路之前。3.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新建架空电力线路不得跨越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的区域;一般不得跨越房屋,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房屋时,电力建设企业应采取安全措施,并与有关单位达成协议。”但是,在案证据中,国网仙游公司在黄坤付房屋上空架设高压线路时未能与黄坤付协商达成一致意见。4.国网仙游公司在黄坤付房屋上方架设高压线,客观上必然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并且导致黄坤付的房屋变成电力线路保护区,从而一定程度限制了黄坤付民事活动,妨害黄坤付的物权。5.本案中,国网仙游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跨越黄坤付房屋上述架设高压线路是不可避免、唯一选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应由国网仙游公司承担不利后果。6.国网仙游公司答辩中陈述“若原告想迁杆移线应自费相关费用”,可知案涉线路并非不可迁移。综上,国网仙游公司在未与黄坤付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将高压线路架设在黄坤付所有的房屋上方,侵害了黄坤付的物权,应予拆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仙游县供电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拆除位于仙游县黄坤付房屋上方高压线路,排除对黄坤付房屋的妨害。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仙游县供电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郑祥熙
人民陪审员  郭美素
人民陪审员  董平忠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林 晶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一十三条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第一百一十四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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